2024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因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训练专员王洋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因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训练专员王洋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对王洋波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家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企业性质为全国性、股份制寿险公司。作为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可经营一切人身险险种(含各种法定保险)。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台金罚决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金罚决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二、王洋波(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训练专员)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二、对王洋波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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