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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东莞中心支公司谢海珍被处罚款0.5万元 涉及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谢海珍因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谢海珍因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对谢海珍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公司个险、银保、电销、互联网多渠道齐头并进,实现协同发展,运营管理水平及客户体验领先市场,并依托集团“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启平台经营新时代,持续提升产品、科技两大核心竞争力,推动内含价值及规模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谢海珍(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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