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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保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15万元 涉及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

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处罚款15万元、对李丽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市地标建筑上海中心大厦,注册地湖北武汉。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自成立以来,国华人寿始终科学把握寿险经营规律,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健康发展之路,形成了以银行保险、互联网为业务主渠道,其他业务渠道作为补充的差异化经营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张金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张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二、李丽,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二、对李丽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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