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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开罚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被处罚款15万元

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因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经理王博、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唐元中、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田瑞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因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经理王博、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唐元中、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田瑞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罚款15万元、对王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唐元中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田瑞斌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27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陇金监罚决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陇金监罚决字〔2024〕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

二、王博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经理)

三、唐元中(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

四、田瑞斌(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罚款15万元

二、对王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对唐元中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四、对田瑞斌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陇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1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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