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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徐新军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经理徐新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徐新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经理徐新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徐新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08-26,法定代表人为徐新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5754464004M,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民主街交叉口阳光保险大厦4楼402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金罚决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金罚决字〔2024〕12号

被处罚当事人

徐新军(时任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潍坊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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