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被处罚款5万元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08-26,法定代表人为徐新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5754464004M,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民主街交叉口阳光保险大厦4楼402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金罚决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金罚决字〔2024〕11号

被处罚当事人

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潍坊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