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中意人寿保险广东清远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0.5万元 涉及未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未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业务部主管黎志峰和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业务部业务行政岗何珊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未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业务部主管黎志峰和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业务部业务行政岗何珊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黎志峰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何珊珊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目前,中意人寿注册资本37亿元,总资产400多亿元,是中国最大的合资寿险公司之一。中意人寿引进国际先进的保险知识和经验,立足中国市场,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多样化、满足不同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投资型保险以及团体雇员福利计划。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金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二、黎志峰(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业务部主管)

三、何珊珊(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个人营销业务部业务行政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二、对黎志峰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三、对何珊珊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