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宋永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宋永军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
2024年4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宋永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宋永军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泰康人寿全年规模保费跨越900亿元平台,总资产近5300亿元,净资产超329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1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金管罚决字〔2024〕2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宋永军(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欺骗投保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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