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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款0.5万元 涉及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2024年4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任执行董事的李镇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对李镇海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2024年4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任执行董事的李镇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对李镇海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03-14,法定代表人为李镇海,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18897170,企业地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四座一幢17A03-17A04室(住所申报),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金罚决字〔2024〕2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李镇海(执行董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广东创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二、对李镇海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1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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