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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交规实施细则-第11页

喜欢随意开车、停车的朋友要多多注意了,以免被扣分!随着公安部第139号令将于2016年4月1日实施,新的交通违法扣分标准也将开始执行,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2016年新交规实施细则如下: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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