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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2015-第2页

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事故伤害,就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2015相关介绍如下: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变更后在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用人单位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规定发放待遇。

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以及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在核定丧葬补助金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已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建设项目职工,由承包单位建设项目部开具证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可先行办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待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后支付。

因工死亡建设项目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由建设项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应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专题推荐:工伤赔偿协议——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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