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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与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与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订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粤就业的管理政策,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及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制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四)拟订劳动关系处理制度、规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七)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以及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研究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负责外国在浙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资格管理。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管理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则;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的实施工作。

 (七)制订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业务技术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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