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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读取社会保障卡上记载的参保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传送给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同时将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

(三)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下载《信息表》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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