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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6年社保新政策热点知识问答解读-第10页

广东省2016年社保新政策热点知识问答解读:

34.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5.职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6.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可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37.职工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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