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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热点问答-第2页

2020年2-12月,全省各地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地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5.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6.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暂缓后如何继续缴费?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

7. 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8.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9.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出台前,已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答: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根据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既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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