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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热点问答

2020年2-12月,全省各地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地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 甘肃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1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即2020年2-12月,全省各地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地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4.调整缴费基数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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