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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保权益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后还能主张呢-第3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于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依照约定履行。

三、劳动者同意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能否要求补差额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属于我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即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仍然构成违法。

四、自愿放弃离职经济补偿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离职经济补偿分为两种情况:

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双方不再具有隶属性,此时签订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该份承诺就应被评价为真实有效。

五、自愿放弃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愿放弃加班工资,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于这个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际是无效的。员工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张自己获得加班报酬的权利。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也就是说,员工自愿加班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

六、自愿放弃年休假,还能要求300%工资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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