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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是什么-第2页

天津市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是什么?首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根据生育期间(包括孕期、分娩期和产假期)和其他门诊就医期间的实际缴费情况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当参保人员险种发生变更时,其产前检查费用应根据支付台账记载情况及参保险种所在孕周阶段的限额支付标准给予支付。

二、关于妊娠登记

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以下材料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妊娠登记: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

如因个人信息不符、参保缴费异常或持非本市《生育服务证》在医院无法联网办理妊娠登记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1.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3.经本市区县、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盖章确认的非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待遇支付

(一)28周以上终止妊娠

参保人员孕28周(含)以上需终止妊娠的,无论是否采取引产方式(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按照终止妊娠过程中实际发生情况,对应如下不同项目给予支付:

1.已采取引产方式

(1)引产;

(2)人工干预分娩;

(3)单纯剖宫产(剖宫取胎)。

2.未能及时采取引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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