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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年金提取条件有哪些?-第3页

天津市企业年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答: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职工参加年金后离开单位如何处理?

答: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并参加了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年金账户已积累并归属的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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