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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威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答-第2页

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5、符合条件的人员怎样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省《补缴通知》要求的所需材料,在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未参保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已参保的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6、补缴需提供哪些资料,具体怎样办理?

补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具体为,省《补缴通知》正式实施后,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1995年之前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职工档案,确认为连续工龄的可申请补缴;补缴1995年之后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申请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1995年之前招用的原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经确认后申请补缴的,其补缴基数和利息参照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执行。

7、军龄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军队转业、复员、退役人员,军龄作为工作经历并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但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比如说,某退役人员军龄5年,其退伍后按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了15年,其5年军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8、补缴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样衔接?

按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7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省《补缴通知》规定条件,可自愿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9、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又按规定补缴参保后,其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 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0、补缴后能不能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困难补助等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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