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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威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答-第4页

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17、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 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也已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 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 以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包括省直)没有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18、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

19、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在10年以下自行选择补缴年限吗?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 限必须满15年。

20、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能否补缴?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省里规定,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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