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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第3页

洛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13、办理参保登记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是否可以由别人代签?“被双规”人员、援疆等在外人员无法及时签字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代签,但应有单位书面授权,留存备查。

14、豫人社〔2016〕10号文件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如何认定?

答: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省直单位首次批量参保时,在职人员工资信息(缴费工资基数)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牵头复核确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的认定,请与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确认。

二、信息采集特殊人员处理

1、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信息是否采集?

答: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需要采集信息,并注明中断时间及中断原因。

2、某位工作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该人员是以在职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还是以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

答:根据现行人事管理权限、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应作为在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进行信息采集。

3、2016年1月辞职人员信息是否采集?

    答: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辞职人员应按照在职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补缴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关系注明为中断状态,原因为“辞职”。

4、2014年9月前已办理退休、后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的人员,现在录入信息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日至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前期间,已发放的退休费待遇应作为资金结算的一部分;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问题如何处理国家政策尚不明确,为稳妥期间,此类人员信息应予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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