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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第5页

洛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三、原试点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问题

1、某单位自2004年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至今,改革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一)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二)2014年10月1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2014年10月1日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相关费用,另行结算。

(三)省养老局根据参保登记情况,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按月征缴发放前,将提前通知单位,单位报原试点社保经办机构停止缴费和发放。

2、改革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目前在原试点领取养老金,这次是否采集基本信息?

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应采集基本信息;其中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按原试点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发放。

3、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更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在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本次参保登记是否采集基本信息?

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于首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应采集基本信息,其中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按原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发放。

4、符合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这次是否录入?

答:根据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费用结算

1、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业调入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其调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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