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后,与企业一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13、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制定哪些配套政策?
答:省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八个统一”,即: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口径,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待遇统筹项目和标准,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和实施,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我州结合本地实际,在有关办理程序上进行细化、优化,不再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14、对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原按照省政府1995年138号文件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第二种是按照省政府2004年121号文件开展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这两个历史形成的参保群体,都要在这次改革中,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按照省里的有关配套政策,将其转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15、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按原政策计发退休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新制度正式实施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已按原政策计发退休待遇的,都要按新制度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与原计发的退休待遇的差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