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
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男满50岁以上(含50岁),女满40岁以上(含40岁)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男满50岁以下,女满40岁以下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就可不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的规定
(一)2010年9月30日前随单位参保且退休(职)
的单位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与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挂钩,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0年9月30日后退休(职)人员,应按最低缴费年限进行清算。办理清算时单位退休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办理清算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一次性缴清的,也可以逐年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待医疗保险费用缴清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
十一、单位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
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对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可以补划,并按规定报销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个人账户的划拨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3.2%划拨。
(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6%划拨。
对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的医保退休人员,不需要到社保局申报退休金基数变动;对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的医保退休人员,应由相关单位和个人于每年一季度到社保局进行基数变动申报。医保局根据社保局推送的养老金基数进行个人账户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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