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5]5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5]5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视同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为5~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装修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资金汇入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申请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金额,按申请人或配偶已取得的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 × 1500元/㎡标准核定,但不得超过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的最高额度。
四、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为抵押贷款。借款人或配偶以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且能够在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有效抵押权登记。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为落实抵押权登记手续(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五、申请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应向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一次性提供如下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材料,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不低于6个月工资性收入银行流水清单和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材料,提供装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其他事项,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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