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恢复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恢复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政策,装修贷款最高申请额从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1000元核定。缴存职工申请购房贷款时,可同时申请追加装修贷款,购房贷款总额继续执行最高40万的限制,装修贷款额另计。
二、放宽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购建房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
购房人及配偶第二次(含)以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提取额由账户余额的50%提高到90%;缴存职工新购住房,产权为单独所有,产权人及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房贷款使用纯质押担保且担保足额的,经所有质押担保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风险责任后,贷款人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手续。
三、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 提高个人贷款住房抵押价值
职工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比例降低到20%,购房贷款最高申请额提高到80%。使用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价值抵押率从现行60%提高到70%。职工所购房屋套数的认定执行原规定。
四、进一步放开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可使用政策
购房人在全国范围内购房的,其父母和子女最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也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本人申请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后,可使用购房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地现有的住房或门面房作为抵押担保物。
五、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荆无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凭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上年房租费。夫妻提取总额以9000元为上限,且不超过上年实际房租费。
此《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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