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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7月30日讯: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缴存年限

凡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即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调整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扣除政府补贴额,首付比例、贷款额度根据所买房源类型参照相应贷款政策执行。

三、取消购房时限

不再规定所购住房办理贷款的时限。只要担保和房产部门可以操作,我中心即可办理。

四、取消异地贷款三方协议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中心和我中心签订的三方协议。

上述措施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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