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2月21日讯: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用人单位通过人事代理企业代缴工伤保险费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三、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为合理划分工伤认定管辖,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现将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同时包括以下情形的管辖范围:
1.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2.有多处生产经营地的,例如从事建筑安装、公交客运、物业管理等,工伤认定由其职工日常工作的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3.用人单位通过人事代理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4.生产经营地不在本市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5.属于劳务派遣的工伤案件,工伤认定由用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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