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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月8日: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中心制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2015年12月24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倡导规范、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是指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开发单位的失信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所形成的有效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南京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的开发单位实际发生的有效记录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缴存单位、职工、开发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以及被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管理中心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

第九条管理中心采用有效的单位和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第十条禁止采集信息范围:

(一)有保密规定相关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二)其他与信用无关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采集的单位或个人信息禁止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对客观事实准确的记录,信用信息的来源应当合法。

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证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平稳运行和安全保密。

管理中心设置信用信息系统访问权限,记录系统访问日志,防止系统被越权访问或者越权处理。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按以下标准划分为三类:

(一)个人信用信息

1、严重失信类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

(3)商业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2、一般失信类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

(2)商业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助学贷款除外);

(3)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年费除外);

(4)近3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

(5)有处理完毕的债务纠纷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6)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3、正常类

未归入严重失信类和一般失信类的。

(二)单位信用信息

1、严重失信类

(1)近2年内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5人(含)以上的;

(2)近2年内单位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条件的职工缴存、提取、转移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5人(含)以上的;

(3)开发单位违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约定或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的;

(4)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5)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6)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信息。

2、一般失信信息

(1)近2年内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2)近2年内单位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或贷款条件的职工缴存、提取、转移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3)近2年内开发单位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但经整改后已恢复销售的;

(4)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信息。

3、正常类

未归入严重失信类和一般失信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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