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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布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月13日讯: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2015年12月10日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本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务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协助地税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享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市(区)地税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会组织协助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可设立工伤保障专员,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切实维护建筑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根据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第八条 根据参保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对该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本市新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具体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但不涵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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