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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规定本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2月1日讯: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规定本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 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6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在本市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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