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四、社会保险登记及年审
(一)登记及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二)登记及年审资料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件。
五、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
每年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将在企业的信贷融资、招投标、推荐上市、进驻人力资源(人才)市场招聘、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以及法人代表、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评先评模、出国考察、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推荐候选审查等方面予以运用,各参保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申报。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16年1月1日—3月31日。
申报地点:1月1日—2月29日在人力资源市场四楼405室(会议室)。
3月1日—3月31日在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集中申报处。
(二)申报资料
1、《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和《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分表》(见附件5、附件6,各一份);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没有《机构信用代码证》的,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的对象为在我市参保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无论参保单位是否自主申报,我们都会进行评定,但不主动申报的,将会被扣除“及时主动申报信用等级评定”项目的得分。
3、各参保单位在自主申报时,要严格按照表格中注明的要求,准确、完整填报《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和《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分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同时,在具体的评定过程中,我们将调取各险种信息系统中的原始数据,与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进行对比核对,请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4、因特殊原因造成在各险种中的参保人数不一致的,请提供相关有效的纸质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5、附件5中的“参保机构名称”项目,请准确填写(例:XX市(区、县)XX机构);其“单位编号”项目,请分别填写各险种的参保单位编号。
6、对于“欠费情况”项目,将会根据评定当时各险种信息系统中参保单位2015年度的实际欠费情况予以评分,请有欠费的参保单位抓紧进行清理,以免影响评定结果。
7、在省级经办机构参保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省里相应险种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上请注明截止2015年12月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情况,如有欠费,请注明欠费月数。如未提供相应险种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参保证明,将不予认定。
8、初评结果将在《株洲日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zzldbz.gov.cn)、株洲人社官方微信(微信号:zhuzhourenshe)等媒体和平台上予以公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后15天内向对应险种提请复核;未在规定时间段内提请复核的,视同为无异议。
六、监督检查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将列为今年人社部门重点审计(稽核)对象。
4、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5、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以及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基金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发现工作人员在审核、评定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本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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