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贴息金额、方式和支付
第十四条贴息金额为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和按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差额。
商业性个人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
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国家规定或贷款银行公布利率优惠条件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贷款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
第十六条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方式为,借款人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按期(或提前)向管理中心支付按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贷款本息。管理中心根据商业性贷款还款规则按与贷款银行约定时间统一向贷款银行归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因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形成的阶段性还款本、息差额在贷款全部归还时结清。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还款时,应先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贴息期限自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日起至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结清日止。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公转商贴息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按商业性贷款记录借款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可以将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具体置换办法由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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