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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就我省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五、救助方式及标准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特殊门诊救助

特殊门诊救助是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

(三)住院救助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

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明确高额医疗费用的额度、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情形、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状况等具体指标,并据此设置分类最低规定额度、分段救助比例和超额累进方法、最高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加特殊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六、医疗救助服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民政、人社、卫计、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一)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救助对象参保所在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2016年底前全省要全面实施基本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未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含异地就医)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后,应持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及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向参保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享受救助。

(二)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经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后予以审批,并给予相应救助。

(四)除“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外,其他医疗救助资金可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六)对确需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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