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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第3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就我省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七、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1.民政部门主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做好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实施工作,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2.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3.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4.卫计部门负责参加新农合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5.农业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6.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将重度残疾人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7.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强化统筹协调

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的政策衔接,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救助对象审核,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增强救助可及性,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三)细化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级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的考核力度。县(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社会捐赠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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