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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3月3日讯: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其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牧民工。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四)建设项目已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五)《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六)《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核定工伤保险费并确认缴费到账后,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一份,建筑施工企业两份。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出具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延长工期、追加造价的有关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后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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