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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第2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完善大理州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申请

符合定点基本条件、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医药机构,应当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于每季度初交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位于下关城区和大理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医药机构也可向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表可在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yndlhrss.gov.cn)“下载专区”下载。

(二)资料审核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及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现场核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医药机构填报资料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等。

(四)多方评估

州级和各县市要成立由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领域专家、行业协会以及参保人员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开展量化打分评估工作。

(五)网上公示

各县市于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将拟列为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相关信息上报州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程序在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为大理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六)协商签约及备案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公示期满30日内签订服务协议和开通大理州城镇医疗保险联网结算信息系统。协议签订10日内,将新增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相关信息报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每年2月底,报上年度所有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相关信息。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履行服务协议

全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统一范本,不得跨自然年度签订协议。协议双方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6〕39号)等相关医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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