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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延安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3日讯: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延安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及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实行三个费率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可上浮至120%、150%。一类行业费率不实行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五个费率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可分别上浮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生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或一次性重伤8人以上事故的;

(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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