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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6页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审批环节实行窗口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程序。

(一)窗口受理。职工到公积金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查验,与申请人就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录入信息化系统,并出具书面或电子受理凭证。

对资料齐全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材料。

(二)初审。要求检查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购房情况、信用情况、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和担保的情况,计算允许的贷款额度与期限。对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贷款能力、担保情况和信用存有疑问的,提起资信调查或拒绝贷款申请。

资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另行规定。

(三)科长审核。要求明确核查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受委托银行等情况。

(四)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金融手续环节包括:

(一)签订《借款合同》;

(二)抵押人、保证人办理抵押或保证手续;

(三)申请人在相关银行开立偿还贷款本息的账户;

(四)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售建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以约定的其他方式拨付;

(五)办理其他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当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公积金贷款楼盘台账。

(一)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实行备案,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账户等相关情况;

(二)对提供在建楼盘贷款担保的售房单位和投资主体实行担保资格审查,对在建楼盘的开发、财务、预售、信用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单位签订《在建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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