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缴存管理是指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以及缴存标准、缴存方式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金额且注销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职工个人注销登记,具体按照《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销户提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
公积金中心应当采用网站、临柜、缴存卡等方式,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查询服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复核。对当前年度账目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答复或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历年账目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线索,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相关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度对账制度。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7日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对账结果。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每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应一张缴存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新技术的研究和使用,实施资源共享措施,可以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卡纳入市民卡等其他载体统一管理。
第四章缴存基数与比例
第二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月平均。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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