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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7页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缴存管理是指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以及缴存标准、缴存方式等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予征收利息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司法部门的裁定书,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冻结、解冻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提取冻结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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