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缴存管理是指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以及缴存标准、缴存方式等的规定。
外地调入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缴存基数不变。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录用满一年后,在本单位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并作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定(决议)。
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单位申请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并作出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决议)。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原则上相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在每年7月调整,其他单位一般在每年7月调整,也可根据核算需要在1月份调整。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拒收或退回。
第五章汇缴与补缴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的,公积金中心于每月5日前,委托银行将单位上月住房公积金划入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内,并在收到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连续六个月委托收款失败的,暂停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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