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5页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缴存管理是指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以及缴存标准、缴存方式等的规定。

外地调入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缴存基数不变。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录用满一年后,在本单位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并作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定(决议)。

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单位申请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并作出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决议)。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原则上相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在每年7月调整,其他单位一般在每年7月调整,也可根据核算需要在1月份调整。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拒收或退回。

第五章汇缴与补缴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的,公积金中心于每月5日前,委托银行将单位上月住房公积金划入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内,并在收到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连续六个月委托收款失败的,暂停委托收款。

相关推荐

  • 日前,记者从义乌市社会保障中心了解到,目前,义乌已经实现了全国“一网通办”,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等4项社会保险业务。即是说,需要办理这些社保手续的参保群众,不管是隔壁...
    0阅读
  • 2月3日从义乌相关部门了解到,春节期间,义乌将有九成医保定点药店正常营业,为广大市民提供日常购药服务。...
    医疗保险 医保 2021-2-5 16:15:55
    0阅读
  • 1月28日,“货款宝”贸易创新项目在浙江义乌上线发布。作为该项目的独家保险服务商,人保财险义乌市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签约。...
    行业资讯 人保财险 保险 财险 2021-2-5 15:05:17
    0阅读
  • 今年以来,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打造“整体、智治”现代政府的目标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加强部门信息联网,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延长服务半径,主动为缴存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送服务,帮助企业解...
    0阅读
  • 8月27日,义乌市民吴先生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成功使用手机端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就医,并同步完成身份认证和医保结算支付。据悉,这是义乌医保电子凭证第一刷,标志着义乌正式开启医保脱卡支付时代。...
    0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