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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保监会有关要求,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16日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保监会有关要求,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北京地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各公司应健全和完善重大及群体性投诉处理应急预案,严格依照北京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做好重大及群体性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即时联系机制

(三)各公司应设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的高管人员、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投诉处理专人等四级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报北京保监局备案。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费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消费投诉;投诉处理专人是转办投诉办理的直接责任人。联系人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

(四)各公司接到北京保监局转办的投诉事项后,应即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积极协商,妥善化解保险消费纠纷。

三、投诉处理原则

(五)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坚持依法、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六)各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快解决;对消费者要求较高但被投诉单位也负有责任的,应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解决;对消费者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做好解释沟通;对涉及保险欺诈的,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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