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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页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应凭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到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注销的,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持《就业创业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其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已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中(终)止]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四)已办理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手续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该类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该证件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统一保管。终止上岗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将《就业创业证》交还劳动者本人保管。

二、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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