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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页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失业登记后每满6个月,登记失业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或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其失业状态。对未按时确认失业状态的,视作无就业愿望,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十二)下列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证件照及下列相关资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按本通知第(十六)条执行;

2.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人员,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十三)下列市区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证件照及下列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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