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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社区(行政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不再申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有效证件可继续正常使用。

(七)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生,提供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6.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7.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市区户籍人员要求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需提供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资料: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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