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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关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操作细则-第2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规范为缴存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1.若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有能够说明未按规定时间开户的相关材料。单位再次申请出具《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时,若上次已提供过相关证明材料的,本次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上次中心出具的《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无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有能够说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

3.单位若使用派遣职工并委托派遣单位(劳务服务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合计人数等),并加盖派遣单位公章。

第四条受理部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受理部门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

第五条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综合业务处收到单位申请后,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须按照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单位经办人员需补交的资料。

(三)综合业务处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报送中心稽核执法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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