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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关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操作细则-第3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规范为缴存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四)稽核执法处对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方面的投诉以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贵阳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

(五)综合业务处根据初步审查情况与稽核执法处审查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缴存情况证明的意见,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综合业务处须报请中心单位合规缴存证明审议小组审议。

(六)审议小组由中心综合业务处分管领导、综合业务处、稽核执法处、会计核算处、纪检监察室及单位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人组成。会议决定以纪要形式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执行。

(七)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由综合业务处拟文出具《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一式三份);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应说明理由。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则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单位存在漏缴、欠缴等情况的,应当进行补缴。一次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分批补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单位可以分批补缴,并出具书面承诺。

第六条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且无违规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遇特殊情况的,于三个工作日内经中心单位合规缴存证明审议小组审议后做出相应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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