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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第5页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十六)调整门诊药店报销比例。自2017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5%和50%。

五、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十七)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能。自2016年10月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人员当月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的70%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用于补偿个人负担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

(十八)提高个人账户大病保障能力。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其个人账户当年及历年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六、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

(十九)深入实施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制度。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预算分配和基金清算的全面性、精确性,实行“总额预算控制、结余全部留用、超支有限分担”的管理机制。逐步构建以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程度和满意程度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强化工作量、满意度、个人负担率的考核。健全医保指标数据监控系统,定期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通报运行情况,引导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强化成本意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二十)加快推广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稳步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按人头付费制度,按照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对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糖尿病健康管理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择优纳入实施范围。加快制定其他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办法,成熟一个推广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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